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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訴字第 3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二號   原   告 林正隆         劉光玲         林魏素珍         呂林松吟         楊林玲誼         張林毓秀         林毓芬         林毓珍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律師   被   告 戊○○   住         戌○○   住         壬○○○  住               號         酉○○   住         丑○○   住台北縣深坑鄉萬順寮六一號         子○○   住               號         癸○○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龍司 律師         丁 ○   住               號         乙○○   住               號         卯○○   住         辰○○   住         莊天送   住         寅○○   住         己○○   住               號         丙○○   住               號         甲○○   住         巳○○   住         未○○   住         庚○○   住         申○○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住   被   告 辛○○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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