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二號
原 告 林正隆
劉光玲
林魏素珍
呂林松吟
楊林玲誼
張林毓秀
林毓芬
林毓珍
右八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賜良
律師
被 告 戊○○ 住
戌○○ 住
壬○○○ 住
號
酉○○ 住
丑○○ 住台北縣深坑鄉萬順寮六一號
子○○ 住
號
癸○○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龍司 律師
丁 ○ 住
號
乙○○ 住
號
卯○○ 住
辰○○ 住
莊天送 住
寅○○ 住
己○○ 住
號
丙○○ 住
號
甲○○ 住
巳○○ 住
未○○ 住
庚○○ 住
申○○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住
被 告 辛○○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