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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訴字第 3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政揚   住台  被   告 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邱嘉宗   住台        即邱富鴻 右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二百 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股東大會中 決議選任原告為董事長,原告於當時,並被告公司股東,依法無被選任為董 事之資格,被告公司上開股東會之決議內容違法,顯屬無效,因而請求確認原告 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是本案訴訟係關於公司與董事間 之訴訟,自應由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記載,該公司董事長為原告,監察人為陳翰陞,原告竟以董事邱 嘉宗(即邱富鴻)為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代理權難謂無欠缺 ,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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