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
代理人 趙水章 住
右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十七號民事訴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十七號莊榮
錄等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董事資格無效事件,其中關於被
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認定,應以該訴訟之審理結果為據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