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己○○
乙○○
丁○○
被 告 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被 告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