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0號
原 告 陳錦松
訴訟
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
被 告 陳盈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陳盈吉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坐落台中市○○○○段第二七三號建地面積0、二七七公頃,同段第
二七三之一二號建地,面積0、0四四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中市○○○
○段第二七三號建地面積0、二二七七公頃,同段第二七三之一二號建地,面積0、
00四四公頃」之記載,又主文關於「應分割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合併
合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