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賴瓊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