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
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兩造係夫妻,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連續和女子黃惠珠
通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為此依
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訴請和被告離婚。
三、證據:提出
戶籍謄本、刑事決書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連續和女子黃惠珠通姦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刑事判決影本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三、
按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明文。
經查被告既有通姦之事實,原告據以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李添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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