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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連續和女子黃惠珠通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為此依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訴請和被告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刑事決書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連續和女子黃惠珠通姦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刑事判決影本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三、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明文。經查被告既有通姦之事實,原告據以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李添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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