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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報被告乙○○之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重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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