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
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
乙○○間請求
離婚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報被告乙○○之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重吉 右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