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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乙○○   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 當事人離婚事件,本院認有依職權保全證據之必要,裁定如左: 依職權於證據保全程序,就附表所示之文件,勘驗其占有之狀態。 一、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相互訴請離婚,原告並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物,被告則抗辯稱:「   不知道原告之畢業證書及護照放置何處」,查兩造業因家庭暴力及妨害自由等案   件涉訟中,現在別居狀態,附件所示之物現由何人占有,殊難認有其他證明之方   式,且其占有之狀態顯有滅失之虞,本院認有依職權保全證據之必要,爰依職權   並據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 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 │編號 │ 勘驗標的名稱 │ ├───┼─────────────────────────┤ │ ① │ 乙○○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學士畢業證書 │ ├───┼─────────────────────────┤ │ ② │ 乙○○日本國筑波大學經營政策研究科碩士班畢業證書 │ ├───┼─────────────────────────┤ │ ③ │ 乙○○中華民國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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