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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關係,被告於婚後對家庭極不負責,又無固定工作,且又吸 食毒品,並經常動手毆打原告,家中生計均由原告負擔。被告於民國(下同) 八十四年八月間因吸食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入獄至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一日出獄,於不到一年期間內,又因吸食毒品入獄,對於家庭根本棄之不顧 ,原告多次給被告改過的機會,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常向原告要錢,要 錢不成即動手毆打原告,使原告身心及精神及生活痛苦不,為此依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之規定,提起本件之訴。 三、證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0號裁定、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目前被告在強制戒治中,此前有犯罪之前科。 丙、本院依職權函台中縣政府訪視,並查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理 由 一、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 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因犯罪經判決確定,現又因吸食毒品入獄一 節經查,被告經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而入監執行,此有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 九七0號裁定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查被告於短短數年因案入獄執行及執 行強制戒治,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照顧家庭、子女長成,自屬兩造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其事由應由原告負責,原告據以訴請離婚,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二、本件既准兩造離婚,原告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即 無庸另予贅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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