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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處   被   告 甲○○ 住臺中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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