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家訴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婚姻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先位聲明:撤銷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係。   二、備位聲明: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貳、陳述:   一、先位之訴部分:     被告為取得原告之聘禮及到台居留工作,謊稱願與原告結婚,致原告陷於錯誤,而     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與被告在大陸福建省寧德市結婚。原告並於返台後積     極為被告申請來台與原告同居,而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獲准入境,被告入境數日,     即獨自遷出外宿,不知去向。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被告因居留期間將屆滿,始出     面央請原告為伊辦理延展在台居留期間,並表示會照顧原告起居生活,原告為一年     邁老朽,在急需他人照顧下,再次誤信為真,為被告申請展延,被告雖偶到原告     住處探望,但始終不盡照顧原告生活及履行同居義務,尤其八十九年三月間,被告     目睹原告心臟病發,卻立即失其芳蹤,經原告遍尋無著,恐生意外,向警局申報     失蹤人口,並登報尋人啟示,被告未返回原告住處,原告始知受騙。民法第     九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請撤銷兩造之婚姻關係。   二、後位之訴部分:     倘先位請求撤銷婚姻關係無理由。因原告與被告既為夫妻,依法互負有同居之義務     ,而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申請入台居留期間,即不告而別,顯已違反同居義務,爰     依法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義務。  參、證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結婚證、戶籍謄本、尋人報刊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各款所列情形之   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先位之訴部分: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    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又我民法第九百    九十七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本件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有戶籍謄本可    稽,自應用我民法規定。本件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與被告在    大陸福建省寧德市結婚。而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獲准入境台灣,其間並展延居留期    間等情業據其提出結婚證、戶籍謄本為證,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九    年十月三十一日(八九)境信昌字第81397號函附被告出入境紀錄及申請書影本    可稽。而原告主張被告為取得原告之聘禮及到台居留工作,謊稱願與原告結婚,致原    告陷於錯誤,而與之結婚等情,原告就此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雖提出尋人報刊    ,以證明其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刊登尋人啟事以警告逃妻之事實,究難據此認定被告    對其施以詐術而結婚。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請撤銷兩造之婚姻關係,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後位之訴部分: (一)查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已如前述。而原告主被告入境台灣後,未幾即獨自遷出    外宿,不知去向。甚至於伊心藏病發期間,亦未見被告照顧伊之起居生活,伊乃登報    尋人等語,亦據其提出尋人報刊、診斷證明書為證,信為真。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竟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    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    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   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