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重整公司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重整人) 丙○○
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庚○○)
設同
重整監督人 甲○○ 住高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
丁○○ 住高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辛○○)
設台北市○○路○○○號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代表人:己○○)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
右
當事人因桂裕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重整人之
報酬,每人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
按月
由重整公司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但應扣除
重整公司已支付之薪資。
重整監督人之報酬,每人分別自本院為重整裁定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
時止,以實際執行監督職務之時間為限,依每一時數新臺幣伍仟元之費率計算,其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交通及住宿費用依實際支出金額計付,並按月由重整公
司核實支給。
理 由
一、按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
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重整公司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裁定准予重整在案,並選派丙○○、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及選任甲○○、乙○○、丁○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為重整監督人
。茲本院審酌重整公司營業之規模,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職務之性質、繁簡,並
參照重整前公司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多寡
等情,分別核定其報酬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