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複
代理人 謝子仁
被
上訴人 乙○○
複 代理人 楊仕正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B法 官 楊國精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