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9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捌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 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六月二 十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三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後因被告未按期清償,經原告聲請就 被告乙○○財產強制執行,獲受部分清償外,本金餘款捌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伍 元及違約金伍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未獲清償,經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 利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本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六五四六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 書分配表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份、本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六五四 六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且被告乙○○到庭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不爭執,原 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捌拾 捌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捌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