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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五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辰○○   相 對 人 丑○○○         卯○○         郭雅婷         己○○         丙○○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         巳○○  住同   相 對 人 丁○○  住同         庚○○  住同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         寅○○  住同   相 對 人 戊○○  住同         乙○○  住同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         甲○○  住同 右聲明人因與被告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被告癸○○應由相對人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子○○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相對人復 為被告子○○之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聲明由相 對人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各一紙為證。 二、查:(一)被告子○○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而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九 月七日,始對伊提起訴訟,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子○○早於訴訟前死亡,於訴訟中死亡。(二)基此,聲明人聲明 由相對人承受訴訟,顯與民事訴訟法所定有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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