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五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辰○○
相 對 人 丑○○○
卯○○
郭雅婷
己○○
丙○○
右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壬○○ 住同
巳○○ 住同
相 對 人 丁○○ 住同
庚○○ 住同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
寅○○ 住同
相 對 人 戊○○ 住同
乙○○ 住同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
甲○○ 住同
右聲明人因與
被告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被告癸○○應由相對人
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明意旨
略以:被告子○○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相對人復
為被告子○○之
繼承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聲明由相
對人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民事裁定、
繼承系統表各一紙為證。
二、查:(一)被告子○○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而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九
月七日,始對伊提起訴訟,有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
可參。
足見被告子○○早於訴訟前死亡,
而非於訴訟中死亡。(二)基此,聲明人聲明
由相對人承受訴訟,顯與民事訴訟法所定有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