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9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邀同被告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①三百五十萬元,②四十萬元,約定於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清償,其中①借款二百萬元部分,利息年利率百分之 五、六五按月計付,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五按月計付 ,②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一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九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 僅繳納利息至①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②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止,即未再依約 繳納,屢經催討未清償,提起本件之訴。 三、證據: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影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者貸款契約為證,被告則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竪 ~FO ┌──┬───────┬────────────┬───────────┐ │編號│本金(新台幣)│ 利息 │ 違約金 │ ├──┼───────┼────────────┼───────────┤ │ ① │ 二百萬元 │ 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 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百分之五、六五計算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② │ 一百五十萬 │ 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 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百分之六、五計算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③ │ 四十萬元 │ 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百分之九、一計算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