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送達證書未送回,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清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