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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0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零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八十十六年七月七 日、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八十 六年十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七年一 月八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借期均 為一年),分十五次向原告各借用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壹拾玖萬元、 參拾壹萬元、壹拾萬元、肆拾萬元、參拾萬元、參拾萬元、壹拾萬元、壹拾萬 元、壹拾萬元、壹拾肆萬元、壹拾萬元、貳拾萬元、壹拾伍萬元、參拾萬元, 合計參佰零肆萬元,約定利息如附表所示,丙○○應期繳納利息,並到期一 次付清,如逾期未繳,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乙○○、丁○○則於八十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出具保證書,連帶保證丙○○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柒佰萬元範圍 內願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擔全部清償之責任。後被告丙○○於上開債務屆期無 法一次清償,除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僅就其中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即 如附表編號八號)之壹拾萬元借款債務,部分清償本金壹萬元及利息外,其他 借款則僅清償至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之利息,本金則未清償,經原告屢向被告催 討,被告置之不理,本利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約定書一份、借據十五份、保證書一份(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十五份、約定書一份、保證書一份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原告之主張,自信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參 佰零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 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之起迄及利率 一 貳拾伍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 壹拾玖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 參拾壹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八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五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四 壹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八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五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五 肆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八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五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六 參拾壹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八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五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七 參拾壹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八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五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八 玖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三月十五日起至 八點八 日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清償日止 五 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九 壹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 壹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一 壹拾肆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二 壹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三 貳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四 壹拾伍萬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元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五 參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 百分之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三月九日起至清 八點五 止,逾其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償日止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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