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被 告 鈞上視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龍洋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債務人即被告鈞上視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
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邁 揚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