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四號
原 告 聚麗顏料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宗惠
送達代收人 陳慶祥
被 告 群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尹振輝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