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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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