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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 000 00 00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一件。 二、被告在越南真正居所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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