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
被告甲000000 000 00 00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起訴狀繕本、
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一件。
二、被告在越南真正
住居所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