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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6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現仍夫妻關係存續中,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行為不檢,置家     庭生活於不顧,無故離家出走,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     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兩造所生子女朱堯     榮、朱曉俐。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無故離家出走,今不履行   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載明被告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方   不明人口案號L0一九五五號」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兩造所生子女朱堯榮、朱曉俐到院   證明,朱堯榮證稱:「國中二年級時媽媽就離家出走,那時爸爸發現媽媽與工廠工人有   染,後來就跑了,媽媽離家後只有回來一次跟爸爸談論事,就沒有聯絡過。都是爸爸在   負擔學費,媽媽現在南部,不知去向。」,朱曉俐亦證稱:「我國小五年級時媽媽就離   家出走了,現讀國三(中間有休學過),媽媽離家約九年了,因與爸爸吵架離家的,離   家之後,很久才連絡一次,問弟弟妹妹生活怎樣的事」等語屬實,原告之主張自信為   真實。 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   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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