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兩造現仍夫妻關係存續中,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行為不檢,置家
庭生活於不顧,無故離家出走,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
落,顯然違背
同居義務,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一件、
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
聲請訊問證人兩造所生子女朱堯
榮、朱曉俐。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無故離家出走,
迄今不履行
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載明被告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方
不明人口案號L0一九五五號」在卷
可稽。並經證人兩造所生子女朱堯榮、朱曉俐到院
證明,朱堯榮證稱:「國中二年級時媽媽就離家出走,那時爸爸發現媽媽與工廠工人有
染,後來就跑了,媽媽離家後只有回來一次跟爸爸談論事,就沒有聯絡過。都是爸爸在
負擔學費,媽媽現在南部,不知去向。」,朱曉俐亦證稱:「我國小五年級時媽媽就離
家出走了,現讀國三(中間有休學過),媽媽離家約九年了,因與爸爸吵架離家的,離
家之後,很久才連絡一次,問弟弟妹妹生活怎樣的事」等語屬實,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
真實。
三、
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
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
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