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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英文姓名、印尼真正住所及證明住所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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