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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
乙○○間請求
離婚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英文姓名、印尼真正
住所
及證明住所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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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