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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乙○○ 右
聲請人
間請求
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
甲○○之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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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