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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親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否認子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靜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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