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台中縣豐原市農會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清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