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正超
送達代收人 魏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乙○○、甲○○於法
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