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超        送達代收人 魏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乙○○、甲○○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田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