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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金官   送達代收人 洪孟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消費借貸契約第七條約定係以「貴局所載地 方法院審理」,此所稱之「貴局」參諸合約末尾係以中央信託局名義簽訂之意旨 ,應指原告之總局即中央信託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本件原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所在地方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即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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