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
法定
代理人 林金官
送達代收人 洪孟棻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消費借貸契約第七條約定係以「貴局
所載地
方法院審理」,此
所稱之「貴局」
參諸合約末尾係以中央信託局名義簽訂之意旨
,應指原告之總局即中央信託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
非本件原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所在地方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即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