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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琬津               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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