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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和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甲○○   住   被   告 丁○○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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