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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安國   送達代收人 李國材   被   告 裕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謝式銘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冰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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