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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曾將現金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交付被告保 管,因需用金錢,自八十九年一月起,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未還款,依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是寄放在被告之存摺中,該存摺已被被告銷毀。 2、原告從未對被告與第三人黃信榮或任何人間之金錢借貸行為,有任何承諾或擔 保,被告以第三人未還款為由,拒絕還款,並無理由。 3、提出之錄音帶係因已向被告催討一年多,均要不回來,故打電話錄音存證。且 依錄音帶之內容,被告的太太已明確表示有六十萬元之金額,連存簿的事情亦 表示清楚,不可能不瞭解實情。 4、兩造間除本件請求之六十萬元外,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債權債務關係,故借用被 告存簿存放之六十萬元,即是指本件請求之六十萬元。 (四)證據: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份、錄音譯文暨錄音帶三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1、否認原告有將六十萬元寄放在被告處。且現金六十萬元數額鉅大,在十分不景 氣之時期為特種原因託人保管鉅額現金,竟不記得確切之日期,與常情有違。 再者,原告本人育有一子四女,均已成年,卻捨自己親生子女不信任,而託外 人保管,亦違情理。 2、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並沒有全程錄音,且當時談論之內容並關於託交六十萬 元之事,而是指郵政存簿內之六十萬元,與本件無關。又被告之太太並不了解 兩造間之關係。 3、兩造係親戚,此間之經濟往來頻繁,到目前為止之債權債務關係很亂。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七年間,曾借用被告存簿,寄存六十萬元,嗣自八十九年 一月起,雖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委託保管六十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錄音帶譯文暨錄音帶三份、存證信函暨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辯稱錄音譯文中所提及之六十萬元, 並非原告託交之六十萬元云云,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第二份、第三份錄音譯文內 容顯示: 原告:我要郵局的簿子。 被告:要郵局的簿子! 原告:我錢寄在你那裏的那本簿子。我錢寄在你那裏,拿沒半項,欲拿簿子 來看,我何時拿給你的。 被告:哦,哦,哦。 原告:可以嗎? 被告:我簿子已經取消了。 .......... 原告:...我親手拿六十萬元,借宗蜜(按係被告偏名)的存簿來寄,我 親手將六十萬元刷好(按指存簿上面存入之明細)親手交給他,為什 麼現在卻告訴我存簿不見了? 被告妻:六十萬元這筆不見,你是在問為什麼我們不還你錢?我們不還你錢 ,就是因為你女婿(按指訴外人黃信榮)和你女兒都欠我們錢,所 以我們沒辦法把這筆錢還給你。 原告:那他(按指被告)為什麼將郵局存簿取消掉?表示這筆錢就此消失? 被告妻:如果你女婿有還我們,我們一定還你。 認原告於電話錄音中所提及之六十萬元,即係其在本件訴訟中所主張寄託在被 告處之六十萬元。另參以兩造間除此一筆六十萬元之金錢債務外,並無其他金錢 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已據原告陳稱明確,被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造間尚 有何其他之金錢往來紀錄,益徵原告與被告或被告妻子在電話中談論之六十萬元 ,即係本件請求之六十萬元,要屬無訛。被告上開所辯,委不可採。 三、被告雖又辯稱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並非全程錄音,且被告太太對於兩造間之金錢 往來情形並不瞭解云云,查,經本院播放原告提出之錄音帶聽取結果,卷附之 錄音譯文確與錄音帶之內容相符,且均係自原告或原告先生一開始播通電話後, 即開始錄音,並查無剪接情事,則依錄音譯文所示,被告或被告妻子對於原告或 原告先生所詢問有關本件寄託保管之六十萬元一事,既已明確承認,並均具體表 示遲未還款之原因,顯無被告所辯其妻不瞭解實情之情事;而兩造在電話中就本 件寄託事宜之陳述,亦難認有何因電話錄音並未錄到電話掛斷為止而有背離事實 之情形。被告所辯,自不足取。 四、綜上,原告主張曾將六十萬元寄託在被告處等語,即堪採信,被告所為抗辯,均 無足採。從而原告依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六十萬元,及自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予以宣告。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 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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