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甲○○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何吳玉華 住同
被 告 丁○○ 住台
丙○○ 住同
戊○○ 住同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劉兆菊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