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甲○○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吳玉華 住同   被   告 丁○○  住台         丙○○  住同         戊○○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劉兆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明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