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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琨泰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成   被   告 大台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碧瑞   被   告 大江南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一八六號   法定代理人 余嘉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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