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
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六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其各筆借款
期
間、金額、約定利率如下:⑴借款金額壹佰陸拾伍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
放款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八‧五,加碼百分之○‧三五,即年息百分之八‧八五
計算(現調整為百分之八‧四七),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至一百零七
年八月六日止。⑵借款金額參拾伍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八‧五,加碼百分之一‧五,即年息百分之十計算(現調整為百分之九
‧九二),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至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止。
上開債務,
被告丙○○均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清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丙○○僅按期攤還至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止,此後即不
依約繳付,前開債務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予清償,原
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甲○○為各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張、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查詢單二件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查詢單為證,被告經
本院於相當時期
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是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借款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
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附表
┌─────────┬────────────┬────────────┐
│ 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
├─────────┼────────────┼────────────┤
│ 0000000元 │ 自90.02.16起至清償日止 │ 自90.3.17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8.47﹪計算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34268元 │ 自90.02.16起至清償日止 │ 自90.3.17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9.92﹪計算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之二十計算。 │
├─────────┼────────────┴────────────┤
│合計:000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