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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6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丁○○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一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 日,自借款日起,前六十個月於每月一日付付息,自第六十一個月起,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二五計算,然自八十九年十月一 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則按優待利率百分之八.三五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 利率之調整而調整,現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七.七五,即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九 ,未按期清償者,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被告丁○○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 不理,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消費借貸款契約影本、貸款本息攤還表影本、華南商      業銀行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雖居住高雄縣,兩造間以書面就系爭合約間之爭議事項以合意定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消費者貸款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稽, 是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 狀送達後,將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由「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三百四十一萬元 ,及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一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語,變 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三百四十一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 語,僅係就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為減縮聲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消費借貸款契約影本、貸款本息攤還表影 本、華南商業銀行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影本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 告二人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 三百四十一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F0; ~T40; ┌─────────────────────────────────────────────────┐ │附表:                 │ ├───────┬─────────────────┬───────────────────────┤ │ 借 款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台幣三百四十│㈠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十│㈠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止│ │一萬元  │ 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三五計算。     │ │ │ 三五計算。        │㈡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一│ │ │㈡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月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九計算。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 │㈢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百分之一.八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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