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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肆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 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14}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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