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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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