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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 林營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 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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