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八號
原 告 己○○
庚○○
辛○○
壬○○○
丁○○
乙○○
甲○○
丙○○
癸○○
戊○○
右原告與
被告子○○等人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零貳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萬零伍佰元,折合銀元肆佰陸拾萬零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肆萬陸仟零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拾叁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拾貳萬捌仟壹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