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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九號   原   告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繁昌              送達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 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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