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萬零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
裁
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