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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萬零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裁 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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