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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全國電子專賣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另原告雖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就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亦先後經本 院九十年度救字第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九二三號駁回 確定在案,且該駁回之確定裁定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即送達原告,業經本 院調閱各該案卷審核屬實,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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