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全國電子專賣店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另原告雖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就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聲請訴訟救助,亦先後經本
院九十年度救字第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九二三號駁回
確定在案,且該駁回之確定裁定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即送達原告,業經本
院調閱各該案卷審
核屬實,是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