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 己○
丁○
兼法定
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
上訴字第二四一二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
字第二四一二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