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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         己○              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二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 字第二四一二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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