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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並就違約金部分,明確表示起算之時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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