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戊○○
丁○○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戊○○等人均聲明
異議,視為原告起訴,茲原
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重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