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新分行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