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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海添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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